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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千万别做这事 杭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嫌疑人被逮捕
2016年06月06日 16:03:1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记者从杭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杭州检察”处了解到,因在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犯罪嫌疑人周某近日被萧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沈某、汪某等人均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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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浙江在线杭州6月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汪江军)今天,浙江在线记者从萧山区检察院处了解到,因在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犯罪嫌疑人周某近日被萧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沈某、汪某等人均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杭州市查获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今年4月份,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当日下午在萧山某学校开展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发现一名叫汪某的女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很快一条替考利益链就此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周某为谋取利益,利用其某学校自考部合同工的身份便利,在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收取了白某、李某等人的替考费,组织沈某等人代替考试。

  因为要找替考的人太多,周某同样以每门800元的价格要求沈某帮忙找人替考,沈某自己也想赚一点差价,就压低价格找别的同学来帮忙代替参加考试,其中就包括了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查获的汪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替考形式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近日,萧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沈某、汪某等人均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明天就是浙江2016年高考首日,检察官呼吁,切莫有侥幸心理,因为作弊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组织作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上述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高考;作弊;杭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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