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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浙江重点打击毒品源头性犯罪
2016年06月23日 16:15:44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胡昊
【摘要】 针对当前形势,浙江法院把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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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6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胡昊 编辑/汪江军)从2014年开始,涉毒被抓的明星就屡屡被曝光,李代沫、宁财神、柯震东、房祖名、张耀扬……这些电视屏幕前光鲜的明星,都因为吸毒而被抓。看到这些熟悉的名字,让大家觉得,毒品离其实我们并不远。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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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法院一年审结毒品犯罪8330件

  冰毒等合成型毒品占绝大多数

  据了解,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人,重刑率为17.95%。

  今年1至5月份,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绝对比例,而且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等逐渐退出主流市场。

  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中,涉及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案件总数的16%;涉及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占比达85%以上。

  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地依然是省内涉毒相对集中区域,衢州等地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增加,2010年至2015年,衢州、绍兴、湖州、金华的毒品案件数同比均增长2.3倍,其中衢州地区增长4.87倍,绍兴地区增长3.24倍。

  毒品犯罪有团伙化趋势

  部分还出现武装贩毒

  电影当中的贩毒团伙往往伴随着枪支弹药,而事实上,这样的情况现在并不少见。2013年4月和8月,被告人余洪样多次开车从广东运输毒品到杭州临安,先后把300克、1000克、1991.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被告人俞烈。公安机关抓获余洪样的时候,他住的房间里,还查出了64式手枪1支、子弹10发。

  经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洪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两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

  通过审判工作,浙江法院发现,今年以来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也出现了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的趋势,部分案件还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

  据介绍,2015年,全省审理的1000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宝塔”型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控制着一个区域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各级“批发商”,“塔底”则是末端吸毒人员。

  这类团伙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性质,并有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走私、制造毒品案件增加

  台州丽水深山老林出现制造冰毒大型犯罪团伙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双林在湖南省东安县家中制造毒品,事发后,刘双林潜逃至杭州,和被告人宋伟宏继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牟利。两人从网上购买了制毒原材料及工具,又租了杭州江干区一房屋用于制造毒品。

  2014年4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刘双林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粉末共计158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8克、氯胺酮1439克、麻黄碱类毒品144克,以及铁质压片机、干果机、搅拌机各1台、银色塑料质地电子秤1台等制毒机器,宋伟宏被抓获的时候,又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共计467克、大麻叶31克、MDMA片剂(摇头丸)62克,氯胺酮24克。

  经法院审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伟宏、刘双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在不断寻找新的据点,浙江近年来也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的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速销售贩卖的理想场所,这两年以来,台州、丽水已经出现多个制造冰毒的大型犯罪团伙。

  几年前,浙江主要是毒品犯罪的输入地、消费地,但随着浙江物流业的发展,目前已成为贩毒分子的毒品中转地、过境地,相当一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运输至浙江后,再从浙江转运至周边省市,甚至到境外贩卖。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姆巴马拉·迈克尔(尼日利亚籍)携带4根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塑料管,从广州乘坐大巴到浙江金华。在金华办理出城登记时,迈克尔因签证过期且携带可疑物品,被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查扣的4包毒品净重2462.9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55%左右。

  法院认为,姆巴马拉·迈克尔运输毒品数量大,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姆巴马拉·迈克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浙江法院打击重点指向毒品源头性犯罪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

  针对当前形势,浙江法院把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其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浙有增加趋势,浙江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10克以下)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分子;运输毒品;浙江;打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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