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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明确危房不得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 严禁野蛮装修
2016年11月30日 18:55:4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董洁
【摘要】 今天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杭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在线杭州11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董洁 编辑/王艺)今天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杭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大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旧房屋,因当时建造标准和质量水平较低,长期使用中又存在很多的不当改造、违规装修等情况,安全风险与日俱增,特别是面广量大的农村房屋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宁波、诸暨、富阳、温州鹿城等地已发生多起房屋倒塌事故,形势十分严峻。”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景华说,投入使用的大量新建房屋也存在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而目前法规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仅有建设部早在1990年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列入提请审议的预备项目,由环资委提请。环资委年初牵头成立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有法工委、建设厅、法制办、省高院有关人员和工程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在深入开展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压实了部门职责,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区别安排,拟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还与浙江正在推进的住宅全装修相衔接,进一步细化了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活动的限制行为,拟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变动竖向承重构件”。
  针对危险房屋治理,条例草案对危房的加固解危、拆除重建、成片改造三种主要治理方式分别作出了规定。拟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须委托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于施工完成后重新鉴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还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安全鉴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责任编辑: 王艺

标签: 房屋;条例草案;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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