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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们再用“杀伤性武器”捕捞幼鱼……
2017年01月09日 16:53:2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伟
【摘要】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6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对违法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违法捕捞水产品的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不等的刑罚。

  我省各地在着力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

  浙江在线1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伟)没有一根筷子长,没有一个手指粗,这种还处于“儿童时期”的带鱼,被人一筐筐从渔船上搬运下来……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6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对违法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违法捕捞水产品的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不等的刑罚。记者了解到,在这次宣判的案件中,有渔民还使用了电脉冲惊虾仪等违规渔具。

  2016年6月1日12时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12时结束。

  在这段“禁渔期”内,为捕捞更多鱼虾等海洋资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部分渔民在禁渔期内以小尺寸网具或电击等方式从事非法捕捞。

  2016年6月,被告人熊某担任船长的浙象渔25316号船和被告人徐某担任船长的浙普渔运18331号船,在休渔期进入我国东海采用刺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网眼尺寸低于50MM的渔具捕捞。

  同年6月,被告人耿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携带圈鱼竿、电瓶、电线、充电器等工具,驾驶无证小船至嵊泗县金平防浪堤附近海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海域内的水产品若干斤,并零售获利。

  2016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朱某、贺某驾驶浙嵊渔06957号渔船从嵊泗县嵊山岛出发前往黄龙岛附近海域生产作业。他们在明知该区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仍在船长乐某的指挥下采用禁止使用的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拖网捕捞鳗鱼、虾等水产品270余公斤。11月5日9时许,4名被告在东经122°37′,北纬30°34′(属禁渔区)处海域作业时被当地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脉冲惊虾仪二套及非法捕捞的鱼货三十箱。

  据记者了解,电脉冲惊虾仪主要是通过在拖虾网具上安置电板,在网口附近形成一定范围的脉冲电场,使潜伏在泥沙里的虾类受脉冲电的瞬间刺激跳起后进入网内,从而达到增产目的。电脉冲惊虾仪盛行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电脉冲惊虾仪电力越大,效果越好,渔民争相使用高压电脉冲,导致它成为一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电捕工具。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2001年起浙江省禁止使用电脉冲惊虾仪。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涉案的1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4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4名被告人罚金5000元、1名被告人罚金1000元。

  电脉冲惊虾仪(图片来自网络)

责任编辑: 吴盈秋

标签: 捕捞;幼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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