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显示保证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明明没有贷过款,却在一次查账中无意间发现自己莫名“被贷款”400余万元,查询了银行征信记录才知道,竟然有人冒用自己和配偶的身份信息在银行贷款,慈溪的罗先生向记者爆料了这桩离谱的事。
事件还原
向银行贷款400余万元,本人却不知情
2015年3月份的一天,罗先生去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自己竟然欠了招商银行慈溪支行一笔巨额贷款,总金额400余万。如此大的一笔贷款,当事人罗先生却浑然不知情。
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后得知,这笔贷款是以罗先生所在公司慈溪市恒通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的名义贷出来的,并且银行这边还留有罗先生夫妇以及原合伙人,也就是罗先生弟弟罗某以及其妻的身份证复印件。罗先生此前一直和弟弟罗某合作开公司,后来因利益分配问题,兄弟之间没有再合作做生意。
罗先生说,他与人合伙办公司期间,确实有办理过银行借贷业务,但过去的每一笔贷款都有他的亲笔签字。然而,这次确实是被人冒充了。
冒充罗先生的究竟何许人?他和妻子以及合作人夫妇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又是如何得到的呢?
罗先生一头雾水,他妻子是家庭主妇,从来不参与企业经营以及贷款的相关事宜,平时也没有向谁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
系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冒用,银行放了款
罗先生说,自己与原合伙人2016年夏季终止合伙的,但这笔贷款2015年就被贷出来了。按理说,只要进公司财务的每一笔账,他都清楚,也会有签字,但这笔贷款,他却一点不知情,他怀疑,这笔钱被贷出来后是被挪用了。
事发后,罗先生公司原合伙人罗某承认是有这笔贷款,是以公司名义贷出来的,但为何会有罗先生夫妇俩身份证复印件,罗某表示自己也不知情。
罗先生还了解到,与恒通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慈溪市永进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进)还为其做担保。
“说白了,这笔贷款就是以公司名义贷出来,但有我们夫妻俩以及合伙人夫妻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冒用我的名字签字。”罗先生说,按照正规流程,如果去银行贷款,肯定是要面对面在监控下签字的,但是银行却违规操作,他们与所谓的“罗先生”签订合同所留下的只有相关文件,没有相关监控。他认为,银行负有很大责任。
笔迹鉴定显示,签名并非其本人
为此,罗先生请了律师,2016年10月25日,罗先生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同日受理。同年11月7日,罗先生夫妇就《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慈溪市人民法院就争议事项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案件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1日,银行与恒通公司签订《授信协议》一份,约定: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限内,银行向恒通公司提供490万元授信额度。
同日,银行与恒通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恒通公司以其所有机器设备5台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向恒通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余额以及利息、罚息、付息等。
银行据此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同日,永进公司与罗某以及其妻分别向银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永进公司自愿为恒通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余额之和及利息、罚息、付息等。
2015年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6日,银行与恒通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9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途均为生产经营,借款均为1年;均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6.67%,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逾期,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
其间,因恒通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依约与2016年9月14日作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另查明,银行提供的与罗先生夫妇俩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保证人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
沉冤得雪
官司虽赢了
白白损失了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恒通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证据,罗某夫妇俩以及永进公司向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恒通公司以其名下财产为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银行就抵押物在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罗某夫妇以及永进公司自愿为恒通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银行主张的罗先生夫妇俩就恒通公司的借款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供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然经鉴定该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字并非罗先生夫妇本人,而银行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罗先生夫妇就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银行要求罗先生夫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曾试图采访招商银行慈溪支行,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记者了解得知,当时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的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目前已被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开除,经调查,张某“未执行面签程序,承诺与客户没有利益关系,无资金往来”。
罗先生称,其间他报过警,但警方称,该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了就不再立案。罗先生又先后向宁波银监局、中国银监局举报该事件,但宁波银监局在表示会加强监管之后没了下文。
罗先生认为,眼下官司虽然是打赢了,但他请律师就花了十余万元的费用,这钱就等于打水漂了。
律师说法
银行存在过失
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罗先生认为是银行过失导致自己莫名其妙吃官司,为此额外增加了费用支出,造成损失,他认为银行应该对此负责。对此,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施周认为,因为银行没有执行面签程序,最终经生效判决确认罗先生的签名系冒签,应该说银行在此中间存在过失,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罗先生由此产生了一些损失,该损失与银行的过失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罗先生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之诉。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盛俊辉也表示,银行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当事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单位公章与个人身份信息都要做好规范和保护。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