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臻子 通讯员 李风)从现在起到2020年,浙江省哪些矿产资源可开发,哪些矿产资源开发要严格控制,哪些矿产资源是禁止、限制勘查的,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8月2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说法。
在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强化开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意见》明确,要重点保障建筑用石料、石灰岩、萤石、叶蜡石等矿种的开发。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适时投放采矿权,规划期内经营性采矿权(除地热)总量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控制钨、明矾石等保护性矿种年度开采总量。
《意见》还规定了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自《意见》发布之日起,禁止新设硫铁矿矿业权,暂停受理新立萤石、铅、锌、钨、砂金和砂铁等规划限制勘查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新设矿山的,须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准入条件严格审核。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分区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意见》明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地)等生态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全面清理保护区内已有矿业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从严控制规划限采区内甲类矿产采矿权的设置。
为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意见》强调,要强化源头管理,逐步实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要完善绿色矿山合同约定制度,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力度,支持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
【通知全文】
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118号)要求,为更好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强化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目标矿种探矿权设置,有序投放探矿权;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总量调控制度,合理分解年度采矿权指标,重点保障建筑用石料、石灰岩、萤石、叶蜡石等矿种的开发。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适时投放采矿权,规划期内经营性采矿权(除地热)总量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控制钨、明矾石等保护性矿种年度开采总量,规划期内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另行下达。
二、严格规划分区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分区管理,突出规划空间管控作用,着力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加强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设置的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的规划合规性审查。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地)等生态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全面清理保护区内已有矿业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从严控制规划限采区内甲类矿产采矿权的设置。大力推进石料矿山整体开发、矿地综合利用的集聚化开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建筑用石料开发布局优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规划准入制度,强化矿种差别管理
严格执行规划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的规定,自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禁止新设硫铁矿矿业权,暂停受理新立萤石、铅、锌、钨、砂金和砂铁等规划限制勘查矿种的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新设矿山的,须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准入条件严格审核。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制度,严把矿山准入关。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深化绿色矿山建设,着力发展绿色矿业
要强化源头管理,逐步实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要完善绿色矿山合同约定制度,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力度,支持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五、完善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做好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执行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对实行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投放、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作出年度实施安排。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上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布置。
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统计工作。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报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布置。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制订工作方案,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将《规划》重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实施责任,加强目标考核。要会同发改、财政、环保、安监、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业务处(科)室,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进展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本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在规划批复后二个月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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