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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浙江低保新规 这些细则你需要了解
2017年12月01日 16:24:2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黄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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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2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珍珍)2017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式施行。这是继2001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后、16年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

  此外,新《办法》提出,“懒汉”和“高消费”两类行为经核定后,低保将会被取消。

  哪些人可以吃低保?

  新《办法》明确,低保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家庭成员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的半年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认定的家庭成员数”。

  不过,这些钱不能算入家庭收入: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等。

  也就是说,低保家庭核定有两个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只要有一样不符合,就不能“吃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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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懒汉”将被取消低保资格

  如果出现这两几种情况,低保将会被取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养懒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都将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时、精准发放,新《办法》规定,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和走访调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待遇。

  对于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不但要取消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还要依法将其行为纳入有关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以罚。

  低保如何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由于浙江正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新《办法》简化了申请流程: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要通过走访调查,主动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帮助他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之后的初审意见和最后认定,要在规定地点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定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 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和走访调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责任编辑: 杨静涛

标签: 低保;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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