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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8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宏)今天已阅君要聊一个话题:容错。
江西印发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里面有个重要的亮点就是:规定了6种情况可以容错免责。
到目前为止,全国几乎所有省份,都出台了关于容错免责的相关意见。其实,对于浙江干部来说,“容错”这个词并不陌生,早几年浙江已出台相关意见。
为什么要容错免责?容错免责有哪些限制?又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
容错这个词,为什么会被借用?
“容错”这个词,本来是工程设计领域的词,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其实是借来的。这个词最早为人们熟悉,差不多在电脑、VCD、DVD普及时。因为当时有人发现,有些光驱因为容错率低,反而读不出光盘,当时很多产品因为容错率高,大受欢迎。
它从工程设计领域借用出来,要晚得多。这和时代的发展有关。
这里已阅君举个例子:
2013年12月,杭州市工商局将淘宝网的管辖权移交给了当时的余杭区工商局,这意味着淘宝网上经营的网店,还有平台上所有的交易行为,都要由余杭区工商局监管。
人员多少呢?正式工作人员仅有三人,加上编外人员十几名;投诉举报呢?当时有两万多件。更让工作人员担心的是:网络交易这一块,可供借鉴的东西不多,法律法规方面,很多还处于空白点。
干事,难免会出错,但可以积累经验;不干事,自然不会在这方面出错,但一积累不了经验,二有投诉不处理,自然也有错。基层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最容易碰到这类“两难”的事,一旦遇到,常常会被追责。
干事多了,自然出错的可能也多,被追责的可能性也更大。从严治吏,还是需要激发干部改革创新的热情,领导干部“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思想容易造成“将不用心、兵不用力”的局面。
以至于有段时间,《人民日报》刊文称:对基层干部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追责免职。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推行容错免责机制。
容错免责机制,浙江先行先试
现在,凡是提到“容错免责机制”,提到浙江,常会发现这么一个词:先行先试。
2014年4月,温州市推出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去试、放手去干。当时温州提出的一种说法,现在还时不时能在关于容错免责的相关新闻中看到:不让“领头羊”成“替罪羊”。
但推行容错免责,怎么和常为人们所诟病的“乱作为”区分开来?当时温州提出,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只要是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等,可以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有一个“例外”: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外。
2015年年中,绍兴市出台相关办法。
2015年12月,杭州市发布《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表示在全市范围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氛围,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0月20日,浙江省委出台《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推进改革容错免责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
容错免责,哪个机构来认定?
之后,全国很多地方提出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像2016年年中,四川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并提出干部容错免责的七类情形。
2016年12月,广东省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实施办法,其中规定要建立“容错机制”。之后,全国不少地方都出台文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并且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是不是容错免责,究竟由谁来裁定?已阅君发现,从全国各地的规定来看,大致来说有两家: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
比如说《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像内蒙古规定,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杭州和济南规定的免责认定流程差不多,即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当时,也有不少地方规定,申请容错免责,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例如绍兴、余姚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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