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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为你专业解读
2019年01月11日 18:55:0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吴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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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1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时速132公里、穿拖鞋、油门当刹车——在1月11日的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庭审上,65岁的被告人陈某某数度哽咽哭泣,两次自我辩护中反反复复说着同样的忏悔:“因为我的个人过失,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伤害、引起了社会的震惊,给政府机关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在陈某某自述中,“痛苦”、“悲伤”、“绝望”等字眼贯穿始终。

  一场悲剧,5条鲜活的生命骤然消逝,14个家庭遭逢变故。等待庭审的日子里,陈某某不是唯一煎熬的人。今天,无数人的情绪被牵动着。在法院外实时关注该案进展的世人,等待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而在陈某某身后,40多名出席旁听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则期盼判决结果的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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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之一的蔡先生庭审后接受媒体采访

  由于该案造成多人死伤,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庭审前,有关于“陈某某究竟应判处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

  记者了解到,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并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今天的庭审上,公诉人仍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公诉举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某如果最终被认定触犯交通肇事罪,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倪越卿进行了相关解读:

  一、超速,司机将负什么责任?

  据交警认定结果,肇事司机已明确超速,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不过,“超速”本身并不是交通肇事罪所法定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罪,只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目前本事故确定的死亡4人和重伤人数,已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划分,肇事司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油门当刹车,算不算过失,能否减轻罪责?

  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过失犯罪,过失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而非从轻、减轻的情形,若肇事司机涉嫌故意犯罪,则应当以其他故意犯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油门当刹车、超速等未尽到司机的谨慎驾驶义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形,均可以导致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三、怎么赔,赔偿到位的话司机会被减轻处罚吗?

  对于该案死者和伤者的赔偿问题,如该案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情形,保险公司将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够赔付的,由司机个人承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肇事司机赔偿到位,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将会将此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但是,不能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最低幅度范围以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获刑的三到七年中,不会低于三年。

  四、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法定量刑区间,让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四川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剧,法院最终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不过,陈某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案件,肇事司机陈某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如果陈某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 金林杰

标签: 交通肇事罪;过失;刹车;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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