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24日讯(记者 翁宇君)《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天,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 翁宇君摄
据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分总则、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公共数据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一条。
哪些数据属于公共数据?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条例明确浙江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尹林表示,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夯实了数字化改革底座。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条例提出六个“一体化”建设要求,包括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
在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方面,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规定要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并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在精准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条例明确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在公共数据共享方面,条例规定要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
为了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条例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开放范围和重点、开放属性确定机制、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此外,条例还设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以更好推动数据创造价值。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在上位法基础做出了补充规定。一是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二是建立数据处理安全评估制度,规定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方面,要求进行安全审查,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条例还提出要强化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规定中止开放等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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