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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杭州10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佳蔚 黄兆轶 编辑/汪江军)今天,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浙江在线记者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95类意见中有66类意见被吸收采纳,采纳率近70%。相关部门根据采纳意见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在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第1项新增“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
《实施细则》于今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杭州市出租车改革办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调平台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及相应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二是进一步明确保险理赔责任,要求平台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相关保险方案提前公布并报备。三是进一步明确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四是进一步细化提供网约车发票问题,明确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的出租汽车发票。五是进一步细化数据管理要求,保证订单日志原始记录真实准确,运营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六是增加对平台公司制约措施,专门增加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且不落实限期整改的平台公司,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吸收采纳关于车辆准入条件的相关意见建议方面,对第(八)条第2项有关新能源汽车种类进行明确,并将“燃油车”改为“非新能源汽车”,防止新能源车与燃油车二分法可能存在疏漏,确保政策周延性。
在吸收采纳有关驾驶员准入条件的意见建议方面,为方便从业人员申请考试和办证,将第(十五)条第1项修改为“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即增加了“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表示,修改的主要原因是杭州市关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办法尚未落地,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不多,有必要认可持有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的人群。
另外,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还就未采纳的意见及原因进行了说明。例如,个别市民提出建议网约车实行数量规模管控、实行政府定价、允许外地牌照车辆在杭州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意见,这与杭州市交通治堵、出租车实行市场化改革方向不符,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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