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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推行“绿色司法” 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07月17日 21:22:19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三个多月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从各个方面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受到非公企业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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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到非公企业走访,了解企业法治需求。(陈冲 张代磊摄影)

  浙江在线杭州7月17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范跃红 编辑/汪江军)办理非公企业案件时,要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办案风险评估;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时机和场所……

  三个多月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从各个方面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受到非公企业好评。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在谈到这一举措时提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坚持“轻拿轻放”,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浙江出台21条《意见》三个月

  非公企业:好比吃了一颗“定心丸”

  今年3月4日,习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别委员联组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发祥地,民营企业贡献了全省60%的税收、70%的GDP、80%的外贸出口和90%的就业机会。如何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建成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省份,成为浙江检察机关的一道必答题。

  今年3月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精准护航非公经济的21条《意见》。《意见》要求,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意见》出台后,浙江省委、省人大等领导先后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吉利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民营企业家反映,“二十一条意见”是一剂“降压灵”,给民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据介绍,截止6月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省市县三级工商联,共召开各类民营企业座谈会216次,走访民营企业1051家,搜集各类意见建议1298条,深入摸清民营企业的需求。

  对非公企业涉案“轻拿轻放”

  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据悉,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办理中推行“绿色司法”,坚持“轻拿轻放”,重点做到两个慎重、一个妥善把握。

  建立办理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和办理民营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制度,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妥善把握办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时机,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坚决防止因办案造成民营企业大面积停工或产能大幅下滑。

  在浙江舟山,当地检察院还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方式不当、处理民营企业资金资产不善、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妥等五方面十六项内容列为“负面清单”,定期通报“负面清单”中的情况问题、反面案例,对干警进行反面警示。

  “企业案子要办,关键是讲究办案的方法方式,把握办案的时机和效果,推行“绿色司法”,坚持“轻拿轻放”,就是为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汪瀚检察长告诉记者。

  同时,浙江检察机关着力把准法律政策界限,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涉企案件,强调从书面审查向“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转变,办案中要主动了解经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对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案典型非公企业,也要进行抽样回访,跟进后续企业经营和个人表现情况。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民营企业人员相关刑事案件697件126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56人,不起诉106人,其中相对不诉77人;立案查处民营企业人员涉嫌行贿犯罪146人,其中,决定取保候审98人,撤案7人,不起诉2人。至今,全省检察机关没有发生因为办案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企业倒闭、破产。  

  “轻拿轻放并不是袒护、纵容犯罪,依法保障的底线不能破,公正平正义的底线要坚决守护。”汪瀚说。

责任编辑: 汪江军

标签: 检察;浙江;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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