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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怎么收?小区停车怎么管?浙江各地有妙招
2016年12月27日 20:12:0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胡芸 陆海旻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浙江在线 编辑 胡芸 陆海旻) 近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中包括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创设业委会成员津贴制度、业主欠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等创新点受到各方关注。

  其实,在创新社区管理领域,浙江不少地方都有自己的妙招。

  网络配图

  温州:业委会可拿津贴

  12月23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解决了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并创设业委会成员津贴制度。这两项制度分别针对部分业委会成员趋利及损害业主权益、热心业委会成员服务难以持续这两方面问题。作为倡导性条款,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及如何给予业委会成员津贴。

  同时,《条例》确立了业委会属于“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并明确了其履行职责的“职务性”,为今后如出现触犯刑律问题追究刑事责任预留了制度接口。

  创设业主代表大会来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创设专项维修资金应急备用金制度。针对物业区域内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难问题,特别设立了绿色通道。为避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借绿色通道恶意掏空维修资金,条例引入备用金制度,相当于为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装了一个“开关”。

  业主欠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业主恶意随意拖欠物业费会造成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今后将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避免“误伤”,还设有申诉、救济通道。

  物业定价最低标准。为了避免物业公司恶意压价竞争,影响服务质量,要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动态进行评估,适时出台参考价格标准。

  金华:2000年前交付使用的老旧小区 入驻物业将有补贴

  2016年7月金华市建设局制订了《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计划于年内出台实施。 

  为了鼓励物业服务单位进驻老旧小区,《办法》拟规定199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由县级财政按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此外,还将建立现代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杭州:取消收取70%物业费、小区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且需公示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金额方面,杭州遵循《物权法》中关于“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尚未居住物业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同时明确将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以及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变化等因素列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此外,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告知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审计其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宁波: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最高可罚20万元

  201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其中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予以拒绝,否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新规还明确,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而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周舸

标签: 物业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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