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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修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鼓励为务工者携带子女创造条件
2016年11月28日 19:38:3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董洁
【摘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在杭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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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宁海县胡陈小学的留守儿童给父母制作贺卡寄托相思情。(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11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董洁 编辑/胡芸)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在杭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草案。会后,省人大广泛征求意见,并赴多地调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修改稿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说。
  为了突出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草案拟增加“留守未成年人保护”一章作为条例的第五章。
  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留守儿童的范围,草案拟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草案拟增加相应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返乡创业、就业,促进本行政区域劳动者充分就业;对父母因务工等原因确需外出较长时间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单位应当为外来务工等人员携带和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等。
  另外,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精神关爱也尤为重要。草案拟增加相应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父母与留守儿童保持联系创造条件,并对双方联系有困难的提供帮助。”
  草案还对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困境儿童保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也拟列入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责任编辑: 王艺

标签: 留守儿童;未成年子女;务工;父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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